主犯获刑22年 景泰县法院对赵仁权等4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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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获刑22年 景泰县法院对赵仁权等4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01-06

  12月30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仁权等40名被告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首犯赵仁权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赵仁权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8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中,累计判处罚金128万,追缴违法所得119.6733万元,责令退赔涉案款项194.5057万元、车辆2辆,没收涉案车辆6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赵仁权、张辉祥通过长期组织赌博、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并用违法所得笼络犯罪组织成员,为犯罪组织成员提供餐饮、发放工资、奖励,购买作案工具,为受伤成员提供医疗费等,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组织通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为组织造势,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威慑与强制,造成群众心理恐慌,致使许多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同时胁迫基层政权、公然对抗政府执法部门,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景泰法院审理认为,以赵仁权、张辉祥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众多,组织架构稳定紧密,成员分工明确。该组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严惩。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所起的作用,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白银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