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运输毒品犯沙维红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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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运输毒品犯沙维红依法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01-10

  罪犯沙维红,男,生于1982年10月8日,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农民。2012年12月5日,罪犯沙维红电话指使马一俩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美登酒店门口接收装有海洛因的纸箱。后马一俩四将该纸箱藏匿于其租住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水泥厂宿舍4栋3单元502室。同月8日,沙维红驾车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回到大理白族自治州。当日19时许,沙维红驾车载马一俩四到大理白族自治州金达酒店与电力巷路口,交待马一俩四将上述纸箱带到该处交给他人。20时许,马一俩四携带装有毒品的纸箱前往交货地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从上述纸箱内查获海洛因22722克。沙维红亦于同日在其租住处附近被抓获。

  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为维护国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沙维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沙维红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判决,核准罪犯沙维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于2020年1月8日在和政县将罪犯沙维红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临夏州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