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的横祸——行人翻越护栏致他人死亡,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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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的横祸——行人翻越护栏致他人死亡,谁之过?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1-24 4580

  “我父亲骑车骑的好好的,就是因为对方横穿马路,我父亲才去世的,他要负责!”
  “我丈夫可怜呀,白天人还好好的,晚上人就没了!”
  “我是翻越了绿化带,但是为了走斑马线,所以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傍晚十时许,李某某在机动车道上骑行自行车时与翻越绿化带欲过斑马线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二人受伤,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涉案自行车的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交通警察大队先后两次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双方对本次事故的处理未能协商一致,李某某的妻子及儿子遂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承担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6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骑行至人行横道时未谨慎观察路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预见和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及遇人行横道时应礼让行人的原则下驾驶自行车,以致造成其与行人王某某在人行横道上相撞的后果,是造成李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对本案承担较大的过错责任。王某某作为行人,其违反交通规则跨越绿化带径直上人行横道行走,增大了危险性,且其未能注意观察来往车辆,未在确认畅通的情形下在人行横道迳行与李某某碰撞,具有一定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认定王某某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后李某某妻子及儿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李某某在机动车道上骑行自行车且未完全靠右行驶,违反了法律规定,至自己于不安全境地,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虽主张非机动车道已被机动车所占用,但另一违法行为不能成为自己违法的理由。其次,李某某既然选择了在机动车道上骑行,就应按照机动车规定在路遇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但从视频反映李某某并无减速的行为,其也未完全靠右骑行,王某某并非翻越绿化带后直接与李某某相撞,而是从绿化带出来后与李某某相撞有一小段距离,如果李某某提前有减速行为,在突然出现行人时亦可能来得及避让。第三,虽然王某某翻越绿化带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其目的并非去横穿马路,而是要走人行横道,只是采取了不当措施,其应对此行为承担对应的责任。最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双方责任认定的内容。



  法官说法
  交通法规设立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更在于保护群众的身体及财产安全。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的素质有了一定提升,但还有部分人不主动遵守交通法规:横穿马路、翻越隔离带、逆行、超速、转弯不看直行的车;还有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斑马线处忽视红灯径直走过,不在专门的非机动车道而是选择走在方便拐弯的机动车道。因此,无论是交警部门亦或是审判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及划分双方责任时已慢慢转变观点、判断规则及审理思路,重事实、重证据、重法律,并充分运用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判断分析认定双方的责任大小,倡导讲诚信、讲规则,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不再一味的偏向行人或者伤亡者等“弱势”一方,出现“行人为大”、“谁伤亡谁有理”的现象,这是公平的体现,是对群众最好的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力。

  法官提醒
  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与意外哪一个会先到来,没有人希望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意外总会伴随着我们。科学技术的进步使我们常能在手机、电视等网络媒体上见到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一个个支离破碎的家庭、一声声叹气背后的绝望和一起起互相指责的纠纷,殊不知这许许多多的交通事故都是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一时的侥幸心理、一时的盲目称快造成的。还有两周就是阖家欢乐的春节,希望每一个人都能遵守交通规则,文明交通,安全出行,为自己也为他人的安危考虑,珍爱生命,远离伤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