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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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1-30

  保险期间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自己离开事故现场,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呢?
  案情回顾
  赵某名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车主赵某为受益人,司机王某为投保人。购买保险过程中,王某支付了保险费,但未在电子保单上签名,保险公司也未向王某提供保险合同纸质合同文本。在保险期间内,车主赵某驾驶该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及道路苗木受损。事故发生后,车主赵某电话通知司机王某到场后,赵某自行离开事故现场,司机王某以车辆驾驶人身份,向警方及保险公司报案。随后,司机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向保险公司书面声明事故发生时自己为驾驶人。在保险公司后续的调查中,车主赵某认可案涉事故发生时其为车辆驾驶人,此时距事故发生15天。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案涉事故相应损失的理赔责任,遂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天水中院二审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而保险纠纷系典型商事案件,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应依据相关保险合同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经审查,因保险公司在案涉车辆投保时,未依法就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向投保人王某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为由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法规定事故发生后,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负有真实、及时通知保险人与保险事故相关所有的情况的法定义务,不得有编造虚假事故原因等行为。而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后,车主赵某及司机王某均未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事故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理赔责任。
  案件评析
  1.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事故车辆投保时,王某虽然缴纳了保险费,但其并未在电子投保单上签名,而且保险公司也未向王某提供纸质保险合同文本,因此保险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就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项王某履行了法定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本案理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2.保险法关于事故发生后通知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依据上述规定,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如实通知保险人。本案中,司机王某虽然及时报案,但其并未如实告知车辆驾驶人为赵某的真实情况,赵某虽然在随后保险公司的调查中陈述自己为事故车辆驾驶人,但已距事故发生15天,周某是否符合适驾条件已经无法查明,赵某也未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后其离开现场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因此赵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车辆投保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阅读合同条款,对于其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依法负有提示与说明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能以免责条款拒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不能离开事故现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报案,并如实告知与事故有关的所有情况,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