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恋爱期间,通常会互发红包、赠送礼物来表达爱意,可是一旦分手,会产生财产纠纷,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男女恋爱期间相互转账、分手后讨要财物的矛盾纠纷案件。
李某与王某2020年相识,双方恋爱期间,李某向王某转款总计10万余元用以日常花销,王某也向李某转款总计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小额转款,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保持稳定的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予行为,其赠予行为可以视作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分手后应当予以返还。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李某、王某将1000元以下的单纯转款行为认定为维系双方感情的小额赠与,双方均不能要求返还,而对于1000元以上的款项应予返还。
法官说法:生活中,恋爱期间容易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资金借贷,二是共同花费支出,三是双方之间的无偿赠予。能否返还,返还多少等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资金借贷,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借贷法律关系时,一是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这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是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予如请客吃饭、特殊节日赠送的礼物、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以及两人日常的共同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