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发财梦”破裂,男子偷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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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发财梦”破裂,男子偷渡被判刑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09-25

关于缅北的招聘信息层出不穷。
缅北
一时间成了很多人的“诗和远方”。
财迷心窍,组团偷渡去缅甸
到了才知道,
这哪里是天堂?分明是魔窟。

白银市平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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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在其朋友刘某的邀请下,在明知逃避接受边防检查属于偷越国(边)境的情况下,拉拢、引诱李某一起前往西双版纳。在刘某的安排下,通过水路等途径从西双版纳偷渡至缅甸佤邦,并介绍李某在刘某位于佤邦的公司从事电信诈骗工作。2019年6月初,被告人张某与李某一起从缅甸偷越国(边)境返回云南省。2019年6月中旬——11月中旬,张某又先后两次从缅甸偷越国(边)境返回云南省。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逃避边防检查,拉拢、引诱李某一起偷越国(边)境,且其本人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川区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张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致富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千万不要被高薪务工诱惑而非法出境,若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非法出入国(边)境,破坏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就是触碰法律底线和红线的行为,必将严惩不贷,最终让“淘金梦”变成“铁窗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