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危害大,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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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危害大,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09-27

近日,陇南市两当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一起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件经过:2023年7月22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从小鸿福餐饮店门口行驶至万家福超市十字路口时,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剐蹭,两车均有损伤,但无人员伤亡。经查,双方均存在饮酒情况,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92mg/100ml。经法院审理后对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当庭宣判,对方车主也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检察官有话讲: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是在拿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开玩笑,也是在挑战法律底线,莫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假期将至,广大群众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亲朋好友要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行为,共同做到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固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