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工作典型案例 | 当好“护薪人”,让劳动者不再“忧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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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工作典型案例 | 当好“护薪人”,让劳动者不再“忧薪”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0-20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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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护薪人”

让劳动者不再“忧薪”


2022年11月,白银市景泰县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位于景泰县某处的工程承包给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进行承建,因工程建设需要,受雇于B公司的张某等25名农民工主要从事钢筋加工、材料搬运、场地管理等工作。截至2023年6月,B公司累计拖欠张某等25名农民工劳务费39万余元,经张某等人多次催要无果,2023年7月,张某等人遂将B公司起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其劳务工资39万余元。


景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到起诉后,为减轻农民工诉累,承办法官贺德文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积极对接景泰县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县综治中心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确定了以调解员为主、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调解思路。


经调解人员调查了解,B公司表示由于A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工程款,致使公司运转出现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劳务工资,但A公司表示没有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对方没有按约定完成工程进度。“那是他们之间的事情!难道因为这个缘故,我们辛辛苦苦打工的血汗钱就要不回来了吗……”张某等人情绪激动地说。“公司本来就运转吃紧,再加上一直没有收到工程款,就是想给也没法给啊……”B公司负责人无奈地说道。


针对调解过程中出现的A、B两家公司的工程款纠纷以及B公司与农民工的劳资纠纷,在综治中心的积极协调下,调解人员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检察机关等工作人员多次深入A、B两家公司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从责任、情理等角度与两家公司负责人进行积极沟通,贺德文也向企业负责人重点解释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等法律法规规定。“你们两家公司间的工程款纠纷不能影响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A公司也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调解人员解释道。


最后在调解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A公司先行支付给B公司16万元用于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剩余23万余元由B公司筹措资金按时发放到位,调解人员制作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后经综治中心工作人员跟踪回访,截至2023年10月,农民工工资39万余元已全部发放到位,至此,一起涉及25名农民工追索劳务报酬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起纠纷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县综治中心在调解时没有简单机械地根据雇佣关系紧追B公司不放,而是利用A、B两家公司的承包关系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巧妙化解了一场群体性矛盾纠纷,有效避免了事态的升级......”甘肃省法学会副会长、西北师范大学教授杜睿哲评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