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聚会后校内溺亡,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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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聚会后校内溺亡,责任谁担?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4-02-01

年关将至,大多数人的团聚绕不开一个“酒”字,饮酒成为人们拉近关系、联络感情必不可少的社交方式。然而因饮酒导致的各类纠纷也在日益增长,现实生活中有无数饮酒导致的悲痛案例。近日,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大学生聚会后校内溺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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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系天水老乡,二人同在某省不同的大学求学,期间双方相约去校外聚会,并饮用了一斤左右的白酒。饭后李某打车送王某回学校,但未送至宿舍。次日,王某父亲接到学校电话,被告知王某失踪,当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学校的人工湖中找到王某的尸体,经调查,公安机关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王某父母将李某诉至法院,认为李某将王某约到校外吃饭喝酒,其负有将王某安全送到宿舍的义务,但其并未将其安全送至宿舍,导致王某发生意外,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认为,其系第一次去王某的大学,对于校内情况并不清楚,一直是王某带着走,且最后亦是王某让其离去,李某才离开王某的学校,王某系因意外事件离世,双方聚餐并非法律禁止的行为,视频资料可以明晰显示聚餐经过,不存在劝酒的行为,李某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于王某的死亡存在较大争议。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远赴省外大学、公安机关、涉案饭店调查取证,通过询问饭店老板、出租车司机、学校老师、门卫等了解案件情况。经查,学校已与王某父母达成协议,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主要争议是李某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本案中,虽然李某并未对王某进行劝酒,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认识到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损害,在双方聚餐饮用一斤白酒导致王某醉酒的情况下,李某将其送回学校应该采取更审慎的态度,不应放任王某一人回宿舍,因此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将上述情况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说明,一方面安抚原告情绪,另一方面对被告释法明理,通过电话调解、背靠背调解等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提醒】


饮酒者应当量力而行,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适量饮酒,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友善互助,在不劝酒的同时,亦要在发现共饮人过量饮酒时及时劝阻,对醉酒者尽到帮扶、照顾、护送、送医等义务,避免意外的发生,这既是帮助他人,亦是对自我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