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网恋”,终于“诈骗”, 是双向奔赴还是“甜蜜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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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网恋”,终于“诈骗”, 是双向奔赴还是“甜蜜陷阱”?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5-04-23 827

4月21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诈骗案,一女子骗取相亲对象21万多元,最终被判刑罚款。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7月,被告人杨某(女)通过手机某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刘某,为了获取利益,被告人杨某(女)虚构出自己是中建三局设计部的设计师、其小叔和小舅是中建三局的高管,并使用网图冒充自己的照片与被害人刘某使用微信交流,期间被告人杨某(女)称自己可以帮刘某将工作办理到中建三局,但是需要先办理工作所需证书,要求刘某给其转账用于打点,刘某信以为真并向杨某转账,杨某将所得财物全部用于自己开支。


后杨某明知自己已婚仍用其虚构的身份与刘某谈恋爱,为了获取刘某的信任冒用其父亲微信号与刘某聊天,冒用其弟弟的微信号当做被虚构出的小叔的身份与刘某聊天。之后被告人杨某(女)长期以跑办工作证、宴请领导等事由向刘某索要钱财,并全部用于自己开支。


同时为了继续实施诈骗,被告人杨某(女)给刘某父母购买衣物、首饰等物品,以获取刘某的信任。自2023年7月29日至2024年11月13日杨某收到刘某微信转账合计154700.71元。被告人杨某(女)以自己银行卡被封、双方婚事上门、给领导送礼等理由要求刘某为其购买价值合计为47955.08元的物品,收到刘某的父母微信转账合计7676.08元。被告人杨某(女)共计骗取刘某及其父母财物合计210331.87元。案发前,杨某主动退还刘某8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杨某(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数额等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女)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责令杨某退赔刘某经济损失201831.87元。


法官提醒


当前,不少犯罪分子利用有些人急于择偶并获得情感认同的心理,通过“相亲”“恋爱”“骗婚”等手段与其建立关系骗取信任,后虚构各种事实目的就是诈骗钱财。


大家一定要以案为鉴,擦亮双眼,在婚恋交友过程中,一定要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在交往短期内提出借款、用钱需要的,更要特别留心防范,提高警惕,莫被“恋爱”冲昏头脑,落入犯罪分子编织的“甜蜜陷阱”。同时,在发现自己被骗后,应马上报警,及时止损。此外,也要提醒存在不法心理、想不劳而获的潜在分子,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