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停运损失,谁来担责?近日,白银市白银区法院西郊人民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究竟是什么情况。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6日,马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出租车乘车人受伤、车辆受损严重。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马某负事故全责,出租车车主无责。事故致使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停运22天,李某提出6600元的停运损失赔偿诉求,却遭马某以“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为由拒绝。2025年1月,李某将马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
停运损失有“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多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营运车辆一方若主张合理停运损失,须依法提交相关营运证照、实际停运时间、收入证明及有关事故责任情况等必要的证据。
本案中,李某的出租车属合法营运车辆,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依法应获支持。
责任认定
侵权人vs保险公司 谁来赔
关于停运损失的赔付标准,根据停运天数、营运类型等确定,若无法提供营运台账、银行交易明细等实际收入证明的,参照当地行业平均标准计算。在赔偿责任认定上,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作为间接损失,不在交强险赔偿范畴内,而目前多数商业险条款也将其列为免责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未对相应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明确提示告知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保险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明确提示告知义务,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及保险条款中均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投保人已盖章确认收到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公司的提醒告知义务已尽到,马某作为侵权人,需承担本案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西郊法庭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严守交规,文明驾驶,既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负责,也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同时,从事营运的司机朋友们,日常应妥善留存营运收入相关记录,以备不时之需。让我们携手摒弃不良驾驶习惯,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