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洮河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甘南州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以法治刚性守护高原生物多样性。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玛曲县一山区内活动时发现野生岩羊,二人无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徒手对岩羊幼崽实施抓捕行为,后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涉案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发表公诉意见,清晰阐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生态破坏性,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量刑依据,并对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引导其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促使其认罪悔罪。同时,法院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对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践行生态检察理念的具体实践,彰显了从严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坚定立场。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禁猎区划定与保护动物名录制度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保障。合作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聚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强化公众生态保护意识,为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