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甲、被告乙分别给予5000元罚款的决定。原、被告当庭表示悔过,并向法庭书面提交悔过书,法庭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近日,凉州区人民法院中坝法庭法官苏玉婷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甲乙丙共同偿还借款40万元。她像往常一样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审查时,却发现了三个疑点:一是原告与被告甲乙丙关系比较特殊。原告与被告甲系兄弟、与被告乙系叔侄;被告乙与被告甲系父子、与被告丙系夫妻。二是原告起诉提供的借款证据只有一张40万元借条,且无银行流水凭证,与人们的惯常行为不同。三是原告诉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时,被告乙正在起诉要求与被告丙离婚。综合考虑上述三个疑点,职业直觉告诉苏玉婷,该案存在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为进一步排除疑点,她随即会同法庭负责人赵国栋一起前往原告家中,对原告妻子进行了询问调查。原告妻子同样认可借款事实的存在,但肯定表示借款系从银行转账给付,其他出借细节与原告陈述也不一致。原、被告再次被传唤到庭。面对法庭的深入调查,原、被告的谎言一步步被戳穿,当庭表示悔过,并向法庭书面提交悔过书,请求撤回起诉。
法庭认为,原、被告相互串通虚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以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鉴于原、被告认错及时、态度良好,决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对原告、被告甲、被告乙分别给予5000元罚款的决定。三人按时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法庭准予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