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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相亲遇“海王” 恋爱花销谁来赔?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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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但随着社会生活节奏不断加快,适龄青年忙于工作,减少了寻找另一半的机会。网络相亲以其便捷、经济等优势,备受未婚人群青睐。不少人通过网络相亲的方式奔现结婚,导致部分人因恋爱期间未能清楚掌握对方信息,最终产生不良后果。近日,金昌市金川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网络婚恋产生纠纷的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妥善化解了双方矛盾。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被告孙某(女)因与丈夫张三(化名)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谎称自己离异,通过某相亲平台与原告李四(男)结识。同年10月,双方见面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9月,原、被告在李四老家举办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仪式结束后,孙某借口去外地培训离开金昌,之后几个月李四多次联系孙某,孙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与李四见面。李四经多方打听,才得知孙某与其举办婚礼时,并未与张三离婚,且孙某在离开金昌后,与其前夫张三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又与现任丈夫王五(化名)登记结婚,现已育有一子,再无与原告李四登记结婚的可能。原告李四无奈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二人结识以来给付孙某的现金、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和为与孙某结婚购买的“三金”、拍摄婚纱照费用、婚礼酒席费用等各项花费共计8.03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考虑到被告孙某现正处于哺乳期,经济状况较差,且二人恋爱期间孙某也多次返还过李某微信转账款项,法官遂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孙某返还原告李某各项花费2万元。
  法官说法
  一、关于恋爱期间双方往来款项性质的认定
  (一)无证据证明恋人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的合理性经济往来应认定为赠予。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情感赠予之间发生的可能性较高,发生资金往来的概率较大,由于恋爱期间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往来款项在无证据证实明确资金性质时,在合理限度内,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应认定该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如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520”“1314”等。
  如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的合理限度,数额较大,或明确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彩礼、聘金等,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能结婚的,提供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继续占有属不当得利而主张返还。
  (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履约金、彩礼等的一方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如果该主张方未予举证或未能充分举证,则不能认定二人来往款项系借贷等法律关系。
  二、恋爱期间感情赠予不可撤销
  赠与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法律规定,除下列情况外,赠与一般不可撤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恋爱期间,恋人双方为增进情感的赠予应认定为情谊行为,对于此类已经实际交付的赠与,双方分手时,如果无法确认赠与合同符合撤销条件,则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物品或给予金钱补偿。
  小提示
  在网络已进入千家万户的今天,网上相亲是男女适龄青年相知的好途径。但任何事物都是双刃剑,因网络具有虚拟性,双方在聊天时会故意隐藏一些重要信息,因此,“网上相亲”只能作为传统相亲手段的一种补充,双方是否真的适合结婚还要通过现实生活多了解、多接触,在交往过程中多留心,多用心,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情感投入和金钱损失,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婚恋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