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上午,金昌市永昌县法院开庭审判辖区内首例袭警案,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永昌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本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民警、社区居民60余人观摩庭审。
基本案情:2021年9月,吴某某醉酒后在永昌县城关镇万祥城乘坐出租车时与司机发生纠纷,并殴打司机。司机报警后,永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二位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调处。期间,吴某某不断辱骂、推搡、殴打民警。经劝解无效,办案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办案中心,吴某某仍不听劝阻,继续辱骂、殴打民警,并在办案区墙面及民警衣服上吐痰,致四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后吴某某被控制并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取辱骂、殴打手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四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妨害人民警察执法权威,扰乱公共管理秩序,构成袭警罪。鉴于吴某某具有坦白、赔偿损失等情节,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底线不容逾越,执法权威不容挑衅。近年来,永昌县法院判处阻碍公安民警执法类妨害公务案件6案6人。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行为从原来的妨害公务罪中剥离,新增设了袭警罪,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的方式加大对袭警行为的惩处力度,从立法层面肯定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也意味着袭警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犯罪成本。本案的判决为暴力袭警行为敲响了警钟,每位公民都应当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袭警辱警者必受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