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4日, 康乐县检察院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实地踏查
及时移送线索 完善证据体系
2019年10月至11月,康乐县村民马某收购了2只苍鹰,带回家中拴在自家牛棚,后被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苍鹰属国家2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3月12日,经康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相应的刑期及罚金1000元,一次性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线索是案件之源。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罪名,康乐县检察院通过及时仔细梳理,将涉及公益诉讼的刑事案件罪名清单交与案件管理部门、刑事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便于及时移送相关线索。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过滤不恰当、移送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建立起了与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侵权事实调查是起诉的前提和根基。在立案侦查阶段,公益诉讼部门启动联络机制提前介入,对成案可能性较大的,协调侦查机关预先做好定性定量尤其是损害量化方面的取证工作,检察机关同步立案调查的,与侦查机关明确各自职能分工,及时共享信息。对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介入调查后及时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调取相关材料等。
加强衔接协作 理顺诉讼机制
2020年2月,家住景古镇的陆某在网络上出售野生鸟,并在网络平台上播放鸟鸣声以博取点击量。公安民警发现后将陆某抓获,查获朱雀25只,鸟笼33个,自制捕鸟工具2个。陆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式进行狩猎,2020年3月25日,经康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陆某相应刑期及罚金。
康乐县检察院加强对调查机关的引导取证和协调工作,对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认为公益诉讼部分还需要补充调查的,制作详细的补充调查提纲,及时送达调查机关。快速办理快速移送起诉。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案件办理工作做到快立快查、快审快结。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决定立案调查的,在立案后以通知书等形式立即告知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对刑事部分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及时告知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确保诉得出判得下。
在诉讼机制方面与审判机关加强沟通协调,重点是被诉主体可否合并、争议诉讼请求的确定等问题交换意见。公益诉讼案件获判后,需要继续跟进审判机关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并履行相应法律监督职责,实现对受损法益的及时修复和保护。同时,积极做好强制措施与生态修复的衔接。把是否有利于生态修复执行作为适用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
办理一起案件 造福一方百姓
2019年以来,康乐县八松乡的烈洼村、纳沟村村民向康乐县检察院驻村工作队多次反映,野猪损毁自家农作物严重。据调查,野猪又称山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受损农作物种类多为小麦、玉米、油菜和马铃薯,报损地块类型均为自家承包地。同年7月22日,康乐县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八松乡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后乡政府采取在林区边缘设置防护网等有效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并通过申报向21户群众发放赔偿金7900元。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造福一方”。近年来,康乐县检察院把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来布局谋划,积极回应和解决公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协助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督促严格依法办事,恪尽法定职责,从源头上减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