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海在临夏市及周边地区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组织、纠集被告人谭某力、高某礼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扣除“砍头息”,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借贷金额,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以暴力相威胁并“介绍”关联人员转单平账,以贷还贷,不断垒高债务,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谭某海为首,谭某力、高某礼为重要成员,马某忠、周某克、周某龙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东乡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罚金缴纳、犯罪前科等综合考量,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谭某海等10人判处一年五个月到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对10名被告人判处30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罚金,对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