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政法网 今天是 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宠物”伤人谁担责?一起饲养动物侵权案件为您解答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12-20
字号:A A    颜色: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来增添生活乐趣,然而不文明养犬行为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近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案件。


  案情速递:


  2022年5月,被告孟某饲养的西伯利亚雪橇犬冲入原告许某的羊群,一只小羊被当场咬死,八只羊被咬伤治疗无效后死亡。原告许某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孟某赔偿原告许某经济损失6500元。

图片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除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法定抗辩事由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随时注意自己宠物的行为,要严格遵守当地关于动物饲养的相关规定,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在公众场合应当栓绳或链,按时进行动物疫苗注射、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危险动物等。被侵权人在被饲养动物损伤时,应当及时就医进行治疗,并在第一时间保存好完整证据,以便在后期的协商,调解,诉讼过程中,高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96debc6d56dd08292fd5a71cf973856.jpeg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