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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首例!巧用居住权,让七旬老人“老有所居”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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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掖市甘州区法院适用有关居住权规定,依法审结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全省首例涉居住权的纠纷案件,判决武某财、陈某花对陈某雎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确保两位七旬老人“老有所居”。


2018年2月,武某年(武某财次子)与陈某雎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名下房屋作价抵顶给陈某雎,用以偿还陈某雎代自己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并按约履行了交付义务。然而到2019年10月,武某年却因病去世,其父母武某财、陈某花紧接着就对该房屋的权属问题提出了异议,并顺势搬入涉案房屋居住至今,致使协议始终未能履行。陈某雎遂将二人诉至甘州区法院。


经审理查明,转让房屋由武某年购买,房款亦由其进行交纳,其父母武某财、陈某花确因原居住平房破旧不堪已不适合居住,加之武某财、陈某花二人长子也已去世,女儿出嫁且患有疾病,二人迫于无奈才搬至该转让房屋中,导致协议未能按期履行。为兼顾情理与法理,尽力让七旬老人“居有定所”,本案承办法官决定从陈某雎一方入手,提议在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基础上,让二位老人先行居住,以避免老人陷入无房居住的困境。起初,陈某雎坚决不同意,但在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地释法明理下,陈某雎终于答应,二位老人最终实现“老有所居”。


民法典出台后,新增设了居住权制度,终极目标在于解决房价居高不下的社会大背景下,居无住所的老年人、妇女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基本居住利益,满足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生活需要,该项制度的设立,符合现代社会人权保障的要求。本案审理中,如果机械地以被告无权占有来要求被告限期腾退房屋,虽可有效的维护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却势必大幅削减司法的温度,在涉案房屋上为二被告设立居住权,以避免二被告陷入无房居住之困境。裁判结果符合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也有利于二被告今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兼顾情理与法理,达到了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统筹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