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政法网 今天是 2024年05月15日 星期三

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好我们的“脸”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08-21
字号:A A    颜色: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自媒体产业已成为新兴行业。大众传播、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加容易,但同时自媒体的开放性、传播性和时效性也引起了各种社会问题,例如网络暴力、肖像权侵害等。近日,金昌市金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张某诉某照相馆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案情速递


2021年,原告张某在被告照相馆拍摄证件照后,被告未将张某证件照底片删除,且未经张某同意,于2021年8月私自在其拥有一千三百多名粉丝的抖音账号,以原告的证件照为素材制作短视频公开发布。虽然照相馆现已关门歇业,但抖音账号仍然存续,并未注销。张某遂向金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照相馆删除侵权视频,进行赔礼道歉并承担侵权责任。


图片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以书面形式对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交由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本地区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承担;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后被告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并将书面道歉信交至法院。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为扩大照相馆影响增收,未经原告同意,以原告的证件照为素材,制作视频在抖音账号发布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肖像权,应当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被告实际增收与否,并不影响其侵权事实的成立。被告对原告的肖像虽无丑化、污损行为,但与未经肖像人同意擅自使用、公开肖像,分属两种不同的侵权方式,被告以此否认对原告构成侵权,属偷换概念。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应当适时了解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才能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更好保护自己的肖像权。肖像权一旦受到侵害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进而推动全社会形成严格尊重他人肖像的知法守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