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随着法槌敲响,一起危险驾驶案在陇南市两当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当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以精准有力的司法履职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违法犯罪,为群众平安出行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庭审中,公诉人以案释法,结合案件发生的经过,对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构成、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了深刻剖析,也以此次庭审为契机,警示被告人和旁听人员敬畏法律、珍爱生命,杜绝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经法院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对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作出刑事判决。
一杯酒水、一念侥幸,换来法律惩处,更给家庭和社会埋下安全隐患。两当县检察院将持续依法履行公诉职能,严厉打击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常态化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以案释法、庭审普法等多种形式,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全力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守护人民群众出行平安。
检察官释法:
1.【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