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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不离债 共同债务需偿还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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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本是爱情的升华与归宿,但也会因感情破灭而走向尽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自会为对方扛起生活的重担与债务的负担,然双方既已“二心不同、难归一意”,不如早些厘清夫妻共同债务,也好“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近日,白银会宁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5月,李某向会宁农商银行申请借款20000元,王某作为财产共有人签字确认,2015年李某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然未对上述债务进行分割。借款到期后,二人未按期偿还借款,会宁农商银行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李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但二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会宁农商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敦促李某、王某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未果后,对其二人进行拘传。执行法官对二人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并告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因李某供孩子上学,确无还款能力,经执行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王某当庭全额交纳执行案款,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债务,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并且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婚前负担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