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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10-22 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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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定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寇某萍、姚某、陈某雄等14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部分被告人家属、社会群众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以来,被告人寇某萍、姚某成立陕西某商贸公司,通过网络平台低价大量购买绞股蓝、氨糖软骨素、五行生命肽、鳄鱼营养浓缩液、血锈溶解肽、东苓雪参四仙液等廉价产品。后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先后从被告人陈某雄等人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万余条。随后,指使公司职员冒充女娲神草绞股蓝体验中心见证官、氨糖体验中心的业务员、晚年卫士防骗指导中心等身份与老年人联络,通过高价购买、设置刮奖、缴纳会员费等方式实施诈骗,寇某萍、姚某等8人共计诈骗30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雄成立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通过网购平台购买藏域肾宝、益生菌高钙驼乳粉、人参、燕窝、眼镜等廉价产品,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先后从被告人张某兵、姚某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4万余条。后陈某雄指使公司职工冒充北京或上海电视购物中心、北京健康回访中心、驼奶粉体验中心的工作人员与老年人联络,实施诈骗,陈某雄、郑某娟等3人共计骗取35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寇某萍、姚某、陈某雄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萍、姚某、陈某雄、张某兵通过出售、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合议庭成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问题等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该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电信网络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提升。安定区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对信息网络诈骗案件快审快结,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发生,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定西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