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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三间房之争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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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7日,检察日报民生周刊刊发《三间房之争》。

《检察日报》截图

 

  姐妹合伙盖房,因事先未对房屋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案件历经多次诉讼未能息诉,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以监督促和解,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

 

  “官司打了这么多年,现在我的烦心事终于解决了,日子也过得舒心多了……”近日,甘肃省检察院检察官王卿在对一起物权纠纷抗诉案进行电话回访时,当事人刘建军说道。

 

  提到刘建军的烦心事,还要从2004年说起。

 

合伙盖房埋隐患 三间房归属起纠纷

 

  刘建军的妻子韩晓丽有个姐姐,名叫韩晓美。姐妹俩都生活在甘肃省庆阳市的同一个小镇里,各自成家后,两家关系一直很融洽。2004年,韩晓丽一家感觉手头宽裕了点儿,想改善一下自家的住房条件,刘建军便以2.1万元的价格从同村的亲戚手中通过转让宅基地的方式获得了位于庆阳市西峰区某镇的176.4平方米土地。刘建军在《土地转让协议》上签了字,韩晓美的丈夫王立强在监证人处签了字,当地村民委员会也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

 

  2004年6月7日,刘建军开始在上述宅基地上建房。施工期间,王立强出资购买过建筑材料,也参与做建筑杂务。三层十二间楼房建成后,妹妹韩晓丽一家占有东侧上下三层共9间;姐姐韩晓美一家一直住在西侧上下三层共3间房屋里。当时,韩晓丽觉得姐姐一家经济条件不好,建房时也出过钱出过力,所以西侧那3间房就一直让姐姐一家住着。

 

  房子建好后,姐妹两家分别取得了当地行政机关颁发的村镇建设许可证,这让一直住在西侧3间房的姐姐一家更加确信这3间房就是属于自家的。因始终未对西侧3间房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姐妹两家后来对此发生了争议。刘建军对双方建房费用进行了结算,并将结算清单交给王立强。结算清单载明:西侧上下三层3间房的建房费用合计41073.5元,王立强出资并购买材料支出28721元。但结算清单还是无法解决房屋归属问题。之后,韩晓丽、韩晓美的胞兄等人多次组织召开家庭会议进行调解,可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姐妹两家自此互不往来。

 

五次诉讼未能息诉 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

 

  2013年,刘建军将王立强诉至法院,要求王立强返还西侧3间房,并拆除其临时搭建的简易房。庆阳市西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建军、王立强争议楼房系双方共同出资修建,刘建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建军不服,上诉至庆阳市中级法院。2014年11月12日,庆阳市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10日,刘建军、韩晓丽将王立强再次起诉至西峰区法院,请求分割上述3间房,并判令王立强支付2005年以来的房屋占用费及维修费合计8万元,同时请求判令王立强拆除其搭建的简易房,疏通水路,避免房屋地基继续遭受侵害。法院审理认为,姐妹两家建房时约定不明,导致房屋建成后因房屋归属问题发生争议,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当初建房时刘建军负责办理转让土地、联系工队施工等事宜,王立强亦参与了建房工作。房屋建成后,双方对建房成本进行了结算,3间房的建房费用合计41073.5元,王立强付现金及购买材料已支付28721元,房屋建成后刘建军缴纳税金4500元,房屋的总造价含土地转让金合计66573.5元。王立强出资28721元,剩余部分均为刘建军出资。因当时两家都持有建房许可证,故该套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两家未约定共有方式且不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两家投资建房时对共有份额未作约定,应按出资比例确定。于是,法院判决刘建军、韩晓丽参照市场价格给付王立强3间房分割款13万余元,款项付清后,双方争议的3间房归刘建军、韩晓丽。

 

  2019年6月6日,王立强不服西峰区法院判决,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刘建军、韩晓丽的诉讼请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并未确权或办理在刘建军、韩晓丽名下,在双方民事权利平等且房屋建成后就已经分割使用十多年的情况下,刘建军、韩晓丽请求分割案涉房屋证据不足。2013年,刘建军起诉王立强要求返还3间房并拆除其临时搭建的简易房,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刘建军、韩晓丽起诉要求分割该3间房,实质仍是要求退出或者返还房屋,与前次诉讼目的完全相同,且诉讼标的同一,仍是原争议房屋,只是前次诉讼原告为刘建军、本次诉讼原告为刘建军及其妻韩晓丽,故本次诉讼属重复诉讼。鉴于此,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建军、韩晓丽的起诉。

 

  刘建军、韩晓丽认为,他们的两次起诉一次是要求返还被占用的房屋,一次是要求分割案涉房屋,并不是重复起诉,于是向庆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13日,庆阳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0年3月16日,刘建军向庆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行使调查核实权 适用法律错误被发现

 

  受理此案后,庆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庆阳市中级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判处不当,于2021年5月25日提请甘肃省检察院抗诉。甘肃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真调阅了法院审判卷宗,并会见了双方当事人。

 

  “房子就是我们出资建的,房子建好后,姐姐一家一直住在西侧的3间屋里,住的时间长了,他们提出想买下那3间房。我们也算了一下成本价,扣除了王立强的出资后做了结算清单,可王立强只同意出5000元,我们就没卖给他。因为是亲戚,他们的经济条件也不好,我们才一直让他们住着。”刘建军向办案检察官讲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通过调查核实,办案检察官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对已受理的重复起诉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但案件构成重复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而本案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都不同于之前的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起诉。虽然两次诉讼的标的物都是争议的3间房屋,但前诉是返还原物之诉,后诉是共有物分割之诉,两起诉讼的标的物同一并不意味着诉讼标的相同。前诉的判决虽然驳回了刘建军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但并未对王立强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既然判决认定刘建军对房屋不具有完整的使用权,那么刘建军有权继续通过诉讼获得其应有部分的使用权,刘建军在本案中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仅没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反而是在尊重裁判结果的基础上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所以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纠纷解决,应对本案予以监督。

 

民事和解一波三折 提出抗诉以监督促和解

 

  考虑该案涉及亲属关系,办案检察官认为,以和解方式结案是对此案最好的处理方式。随后,检察官通过深入分析证据,对刘建军进行释法说理,并建议他与对方和解。最终,刘建军权衡利弊后,同意与对方和解。

 

  然而,和解工作进行得并不顺利。王立强的女儿王季蓉一见到办案检察官就开始哭诉:“我们一家人一直在这3间房里住着,房子是我们家的,不是我姨家的!我父亲身体不好,不想让他再为诉讼费心,这么多年都是我陪着打官司,太耗精力了。我就想知道,哪个机关可以把这个事确定下来?”

 

  办案检察官安抚好王季蓉的情绪后,对她的疑问一一解答,并详细解释了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的法定职权。王季蓉了解到检察机关审查该案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后,情绪渐渐缓和下来。可当检察官提出希望能组织双方和解时,王季蓉说:“家里的亲戚都给我们调解过,但一直都没有结果,这事根本没有调解成功的可能……”交谈中,办案检察官还了解到,姐妹两家为房子的事情多次诉讼,现在姐姐已经去世,两家关系仍未缓和。

 

  2021年9月2日,经慎重考虑,甘肃省检察院决定就该案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希望以监督促和解,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挽回亲情。

 

  同年11月11日,甘肃省高级法院裁定提审此案。随后,办案检察官与承办法官就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并就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达成共识。

 

  今年3月21日,因受疫情防控影响,该案以视频方式开庭审理。在检法两院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建军同意西侧3间房由姐姐一家人继续使用;王立强偿付刘建军、韩晓丽5万元。至此,困扰姐妹两家近10年的烦心事终于尘埃落定,两家关系得以缓和,该案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检察官说法

 

既要精准监督 也要修复亲情

甘肃省检察院 王卿

 

  对本案来说,运用法治思维准确找到抗诉理由,通过精准监督启动案件再审程序,是纠纷得以解决的前提。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将诉讼标的物混同于诉讼标的,其实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中,当事人前后两次诉讼的标的物确实是相同的,都是争议房屋,但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前诉的诉讼标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后诉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生效裁定以前后两次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为由认定该案为重复起诉,进而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亲姐妹两家因房屋权属问题积怨多年,纠纷不断,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起诉,使得双方矛盾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检察官找准抗点依法抗诉,不仅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将纠纷重新纳入司法环节,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而且促使双方当事人有机会再次面对面解决问题,为达成和解提供了可能。

 

  新时代的民事检察肩负着法律监督和解决纠纷双重职能。在我国农村,因宅基地上建房引发的纠纷很常见,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为亲属关系,如能和解,不仅可以解决纠纷,还能修复亲情,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考虑,肯定是最佳方案。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爱恨情仇也不仅限于案件本身,法理与亲情交织在一起,和解难度非常大。本案中,检察官在办案中通过会见双方当事人,在释法说理的基础上开展和解工作,为抗诉后达成调解奠定了一定基础;抗诉至法院后,通过发挥法检两院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运用“枫桥经验”合力化解矛盾,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既彰显了司法的公正,又修复了受损的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