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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关:“捕鱼”变“补鱼” “检察蓝”守护“黄河安”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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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生态修复工作,增进水生生物保护,6月5日,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城关治安管理大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兰州市盐场堡中心客运码头附近开展“打击非法捕捞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在确保科学放流、规范放流的前提下,代某某、周某某购买的500尾鱼被投到黄河水域。



据了解,2022年8月31日,代某某、周某某明知采取“电鱼”方式对黄河流域水生物资源会造成巨大破坏,仍携带电抄网、电瓶等非法捕捞渔具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船舶修造基地旁黄河中,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电鱼捕捞鱼类十尾。


“鉴于代某某、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我院依法决定对代某某、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且以增殖放流来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兰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前期制定的增殖放流方案,协商由代某某、周某某二人购买500尾鱼投入黄河水域。



“我院将打击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与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相融合、共发展,采用‘增殖放流助力生态修复’举措创新推进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治理,让行为人‘以劳代偿’为生态进行‘买单’,切实承担起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防止被不起诉人‘一放了之’,实现了社会效果、环境效益和司法效益的有机统一。”办案检察官介绍。


“水生生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对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要求涉案人员进行增殖放流的举措,不仅能够对当事人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同时也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是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具体实践。”兰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据介绍,近年来,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主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加强诉讼监督,防止和纠正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立而不侦等问题,监督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立案1件;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模式,通过公益诉讼等手段全力以赴推进生态修复工作,近三年已完成8起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5起案件行为人在相关媒介赔礼道歉、自行拆除并恢复平整被破坏的农用地等判决;以“一纸检察建议书,一剂环境保护良方”的方式,制发检察建议3份,促进相关单位共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该区检察院将扎实开展“黄河水清 水润兰州”专项行动,紧盯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治理,探索黄河流域生态修复、生态恢复、生态保护路径,高质量服务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