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刑事案件审理并不只是冷冰冰的定罪与量刑,更有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需要化解。近日,白银市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秉持“如我在诉”工作理念,就民事赔偿部分,充分发挥调解职能,理清矛盾脉络,抓住矛盾焦点,实质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被害人田某在被告人杨某经营的足浴会所消费后,因不满技师服务而拒绝付款,二人因此发生争执,进而撕扯,期间,杨某对田某拳打脚踢,致使田某受伤。经鉴定,田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田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并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承办法官在庭前就附带民事部分组织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过调解,杨某当庭赔付田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七万元。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具有的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依法对杨某适用了缓刑。
一直以来,会宁县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紧紧围绕“公平与效率”工作主题,培育弘扬司法良知,积极采取“刑事判决+民事调解”的办案模式,充分发挥多方联动优势,灵活运用多元调解机制,及时高效解决附带民事纠纷,既努力为被害人争取最大的经济赔偿,让被告人尽力弥补被害人损失,也对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实现矛盾化解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高度统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