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盗窃犯罪案件。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仍为其逃跑提供帮助,并对盗窃财物予以分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0年11月,刘某某前往异地看望其男友旷某某。晚上,旷某某、谭某甲、谭某乙、余某某(以上4人均已另案处理)在吃夜宵时,商量利用自己为他人“洗黑钱”的便利条件,侵吞一笔钱款后跑路,被告人刘某某也在场。次日上午,旷某某等3人按照往常去“洗黑钱”操作转账,余某某在宾馆收拾好衣服和物品后等候,被告人刘某某开车接应。临近中午,上线犯罪嫌疑人将诈骗资金76076元转入旷某某等3人的账号后,谭某甲、谭某乙又将该笔钱转入旷某某微信账户,后借口买东西离开作案窝点,与等候的刘某某会合,刘某某接到上述四人后,驾车逃离。后在谭某甲家中,旷某某将“黑吃黑”截留的76076元进行了分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予以截留私分,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据此,法院遂依法对刘某某作出前述判决。(省人民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