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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银行卡获利?判刑!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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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姚某以收买、租借等方式非法获取多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转账U盾、手机SIM卡及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等物品,并将上述物品转售给他人以获取利益。案发后,陇南市成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姚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成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通过审理,成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银行卡等物品具有支付结算功能,亦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等物品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仍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工具,造成多人财产严重受损的后果,也危害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将自己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出售给他人,这些简单轻松却能获取高收益的行为可能恰巧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希望广大群众能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切勿因蝇头小利而试探法律底线,否则可能会有得不偿失的严重后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