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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法院再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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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3日下午,肃州区法院依法对单某某恶势力团伙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依法分别判处常某某、杨某某等10人有期徒刑五年到十个月不等。

  自2010年6月开始,被告人单某某、常某某、杨某某等10人,单独或共同纠集,以部分租赁人未及时结清租赁费用、归还车辆为由,采用抓人、威胁、拘禁、伤害、逼迫等手段,暴力收取私自认定的租赁费、车损、虚增的账务、赔偿费、车马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及其家人、亲属、朋友的人身、人格、心理和财产方面的损伤、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所犯各罪,按照其指挥、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从重、从轻的法定与酌定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指导意见和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要求,依法进行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酒泉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