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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犯马文吉尼、董西成依法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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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1日,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在临夏市和临夏县分别将故意杀人犯马文吉尼、董西成依法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马文吉尼,男,生于1989年5月21日,甘肃省临夏市人,农民。2017年7月4日上午,罪犯马文吉尼与妻子马某艳(殁年26岁)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家人劝开。当日13时许,马文吉尼与马某艳再次发生争吵,马文吉尼产生杀死马某艳和两个儿子后自杀之念,马文吉尼遂持家中一把尖刀在北房西侧房内朝马某艳的腹部捅刺一刀,马某艳逃至屋外院子里,马文吉尼追出在马某艳的胸腹部和颈部连续捅刺、切割,致马某艳右颈内外动脉、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马文吉尼又持尖刀返回房内,先后在长子马某(殁年7岁)和次子马某(殁年1岁6个月)的腹部、颈部等处连续捅刺、切割,致次子马某右颈内外动脉、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马文吉尼前往临夏市公安局投案自首。马文吉尼长子马某因全身多处刀刺伤,右侧血气胸、右肺挫裂伤、腹腔积血等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罪犯马文吉尼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马文吉尼因家庭琐事持刀行凶,连续杀害妻子及两个年幼的儿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本院为维护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马文吉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马文吉尼未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同意对罪犯马文吉尼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犯马文吉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意杀人犯董西成,男,生于1992年10月1日,甘肃省临夏县人,农民。2017年8月12日,罪犯董西成因妻子贺某喜(殁年20岁)与赵某生(殁年23岁)有婚外性关系,而持木棍殴打贺某喜致轻伤。在董西成与贺某喜商量和解并申请撤销案件期间,董西成认为其岳母赵某花(殁年39岁)、赵某生阻拦和干预,遂产生杀害赵某花、贺某喜及赵某生之念。10月17日9时许,董西成携带事先购买的尖刀、绳子至临夏县马集镇杨台村贺某喜娘家。董西成与贺某喜再次发生争执,将贺某喜推到堂屋炕上猛掐颈部,贺某喜挣脱跑至门前台阶处,董西成追上贺某喜在其颈部割一刀,贺某喜继续跑至大门外,董西成追上又在贺某喜胸、腹部等处连刺数刀,致贺某喜脾脏、肺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董西成返回大门时见赵某花之女孙某婷(时年3岁)从家中跑出,遂将孙某婷提进家中,在其颈部割一刀,致孙某婷重伤。9时50分许,赵某花进入家门时,董西成在赵某花颈部割一刀并将刀插进赵某花喉部旋转,之后又连刺赵某花胸、腹部数刀,致赵某花右颈部颈总动脉、颈前动脉、颈外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董西成乘车于当日15时许至青海省河南县优干宁镇综合市场找到赵某生。董西成以结算工钱为名将赵某生骗至市场二楼卧室内,趁其不备持刀从赵某生身后割赵某生颈部,又连刺赵某生胸、腹、腰部数刀,致赵某生颈、胸、腰、腹部重要血管及肺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董西成逃离现场跳河自杀未遂,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罪犯董西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并罚。董西成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刀报复行凶,连续作案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董西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董西成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犯董西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临夏州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