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底,被告人贺志龙为法定代表人的庆阳市恒硕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甘肃省镇原县太平镇上城村境内开采矿砂期间,因征地补偿、作业污染等原因遭到当地村民被告人李毅等人阻挡。2015年4月11日,贺志龙提前将公司复产的消息通知村民,后与被告人刘述贤、李新龙等人勾结,花钱雇佣社会闲散人员,购买木棒等作案工具,共十余人来到砂矿。李毅、段天军得知消息后,同被告人刘红红、金宝平等十余人相互联系,持木棍在砂矿附近等待。后双发随即发生冲突,李毅等人与贺志龙带来的人进行互殴,至五人受伤,四辆车被打砸。斗殴事件发生后,为逃避镇原县公安局的调查,贺志龙与李新龙商议,找来未参与斗殴的被告人康秀山等人,以承诺给好处费(配合做笔录3000元,接受行政拘留每日1000元)的方式,让康秀山等三人去镇原县公安局自认参与斗殴的事实,该三人被镇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后,贺志龙分别支付了好处费。
恒硕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雇佣无爆破资质的王某1、王某2等人参与生产。2017年11月4日,王某1在采矿时被脱落的砂块砸中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恒硕公司在赔偿王某1家属95万元后,将事故隐瞒未报。后在接受镇原县安监局以及镇原县人民政府成立的联合事故调查处置小组调查时,贺志龙又指使被告人刘卫民、王某2出具虚假证言,称王某1系驾驶摩托车躲避运砂车时不慎摔崖死亡,调查组据此证言结案。12月份,恒硕公司另一员工朱某某也被脱落的砂块砸伤住院。基于上述事实,环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重大责任事故、包庇等六项罪名对2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展开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发表意见,二十名被告人依次作了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谨、规范流畅、秩序良好。
该案人数多,案情复杂,且在战“疫”特殊时期,环县法院多次组织召开案件协调会,立足疫情防控和刑事审判工作大局,对警务押解、外围警戒、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庆阳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