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金晋哲利用担任兰州市委副秘书长及分管兰州市委督查室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霍盈盈多次索取和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60.76798万元,其中被告人霍盈盈参与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59.0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晋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索取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霍盈盈与金晋哲共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金晋哲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至判决前其涉案赃款均未退缴到案,并无实际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晋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霍盈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结合具体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兰州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