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陇南市武都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尹某武、巩某红、龙某琪寻衅滋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该案系武都区法院已宣判的李某1等21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系列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李某1纠集李某涛、闫某云、闫某波、李某2等人为争强好胜多次持械在武都城区及周边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李某1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年7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巩某红酒后行至武都区东江镇三号路时,无故对从“蓝宝石”KTV饮酒结束的被害人王瑞某及王亮某等人进行殴打。王亮某还击时将在此处驻足观望的翟某伟、李某飞误以为是巩某红一伙的进行了殴打,致翟某伟受伤。王瑞某等人离开后,翟某伟电话联系了被告人尹某武。尹某武和李某1、李某2及被告人龙某琪到达现场后,龙某琪骑摩托车搭载手持工具的李某2、李某1与巩某红、李某飞、尹某武等人在长江大道追上王瑞某,持刀棒及拳脚对王瑞某实施殴打,致王瑞某头部、身体多处受伤。之后,尹某武、李某1、龙某琪、李某飞、巩某红、翟某伟、李某2等人在5.12主题纪念园寻找对方参与打架人员时,将被害人郭某误打。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尹某武、巩某红、龙某琪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武、巩某红、龙某琪系以李某1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应从严惩处。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为确保司法公正,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本案正在审理中,择日进行公开宣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