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安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涉及金额达148万余元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该案于2020年7月立案后,执行法官积极开展本案执行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偿还申请人案件款148万余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随即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线上查控,同时组织执行干警线下开展全面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多次谈话,敦促其履行义务。经过执行法官及干警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认识到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主动履行义务28万元。执行干警再次开展下线调查,发现位于县城某小区中有被执行人开发的未出售的房屋数套。执行法官立刻将核查线索情况汇报分管领导,同时就本案的执行思路与执行措施先后组织合议庭进行研究,经过讨论决定对被执行人所开发的某小区数套房屋进行依法查封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后经双方当事人议价,依法委托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经两次拍卖和变卖程序后均流拍。通过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与协商,最终依法将该案房屋作价120万余元交付申请人李某抵偿债务,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中,积极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及时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是执行工作的核心,执行案件需要穷尽执行措施,全面查人找物,及时核实财产线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把判决确定的义务落实到实处,为人民群众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