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怪我忙于家中事务,疏于管教孩子,让他犯了错误,希望检察机关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近日,在天水市秦安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了首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亲职教育、督促监护令发放集一体的不公开听证会,小军(化名)的家长在会上这样说。
听证会前,未检办案人员对未成年人小军盗窃案的处理意见、帮教条件等进行专门研讨,认为虽然小军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系未成年人,平时表现良好,且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法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另外,通过社会调查发现,小军系单亲家庭,学习成绩较好,父亲因身体疾病去世,母亲在金钱方面对其管理比较严格,因一时贪念触犯了法律,办理了退学手续,现在家自学,本人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调查,其母亲也表示今后会加强管教。
检察听证
会议邀请2名人民监督员、1名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参加了听证。会议由秦安县检察院专职委员、第一检察部负责人主持。
会上,书记员宣读不公开听证的相关保密纪律,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社会调查情况、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后续对小军实行帮教,帮助重返校园的计划,听证员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退赃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过合议认为,检察机关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及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唤醒”缺失的家庭监护
秦安县检察院专职委员对监护人送达“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办检察官在与会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针对家庭教育存在明显缺失问题,对小军及母亲开展了亲职教育,指导家长在家庭亲子沟通教育中,如何有效沟通,促进孩子心理健康成长。
什么是“督促监护令”?
“督促监护令”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受到侵害或存在相关风险隐患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督促监护令的种类
根据监护情节的不同,检察机关可以制发以下几种督促监护令
1.“指导型”督促监护令。
2.“建议型”督促监护令。
3.“强制型”督促监护令。
会后,承办检察官对小军和监护人进行了谈心谈话。对于在校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尚小且没有一技之长,一旦失学或辍学,极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法律的武器,不是为了惩罚一个人的恶,更应该激发一个人内心的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人宽容但不纵容,关爱要严管。
下一步,秦安县检察院将继续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能,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最大限度助力涉罪未成年人重返校园、重返社会,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