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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清水检察:“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 助力破解家庭教育难题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8-25 4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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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和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落地落实,强化家庭监护责任,近日,天水市清水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存在监护不全面、监护缺位等问题,清水县检察院遂向该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并邀请清水县妇儿工委办主任李调梅到场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



(举行督促监护令宣教仪式)


  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卷宗,与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沟通交流,了解到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平时忙于生计,监督意识淡薄,对青春期子女的行为及心理等方面关注不够,致使其交友不慎,出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隐患。为此,天水市清水县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决定的同时,依法向被害人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收到《督促监护令》后,监护人当场表示:“将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增加对孩子的关心,引导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



(对涉罪未成年被害人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发出《督促监护令》后,李调梅主任还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指出对孩子的成长,需要适当的“加点糖、加点盐、补点钙”,“糖是关爱、鼓励,盐是直面挫折苦难,钙是自强自立,三样东西在教育过程中一个都不能少。”并强调家庭成员之间一定要加强沟通,并围绕如何调整沟通技巧、改善家庭氛围、转变教育理念等方面,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开展“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

 

  检察小课堂:


  《督促监护令》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受到侵害或存在相关风险隐患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工作文书。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