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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训诫 ——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起航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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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宽容,不代表你可以放纵自己为所欲为,对于犯罪行为,你必须清醒正视,勇于承担责任,真心悔改。现在,法律给了你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你能以此为戒,善交良友,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近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对1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举行不起诉宣告教育仪式,检察官现场宣读了《训诫词》。

图片1.png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的某天,小刚(化名)下班后,因拒绝了同事小强(化名)向其要烟的请求,小强便与小刚发生了争执,争执结束后小刚正准备打车回家,没想到小强与另一名同事追上小刚后对其拳脚相加,而后扬长而去。小刚被打后心中不服,头脑一热,产生报复的想法,小刚摸出兜里装着的一把匕首,随后小刚追上小强,用手里的匕首向小强胸部和腿部各捅一刀。因小刚和小强都在此次事件中受伤,同事和路人将二人送往医院救治。案发后小刚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小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小刚的伤情为轻微伤。

不“就案办案”

        本案移送至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和对小刚的社会调查,了解到小刚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由于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年轻气盛,且小刚独自到金昌打工,其父母对小刚疏于管理,导致小刚在处理问题上容易冲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讯问过程中,小刚也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其与家人也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时,检察官在询问被害人时也进行了释法说理,被害人表示自己也有错在先,愿意与小刚进行和解,对小刚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小刚,不追究小刚的刑事责任。

法有尺度亦有温度

        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综合考虑了本案的情节,认定小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且小刚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作案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不起诉更有利于小刚回归社会和家庭,因此对小刚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为进一步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释法说理、教育感化,促进其真诚悔罪、回归社会,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公开方式举行了不起诉宣告训诫仪式,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小刚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共同参加了教育仪式。检察官宣读了训诫词,分析了小刚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希望其能以此为戒,今后能够遵纪守法,远离犯罪。家长也认识到自己对小刚的犯罪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表示今后将多关心孩子,与孩子加强沟通,引导孩子走向正途。

        该案的办理,是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真实写照。检察官将继续秉持为群众办实事和挽救未成年人的理念,在办案中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未成年人悔罪、重返正途,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