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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制度”巧解家事“千千结”——庆阳法院家事审判改革新意多多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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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多年前,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在庆阳深入群众调查并公正审理了当时很有影响的“封芝琴婚姻上诉案”,在陕甘宁地区传为佳话,该案作为建国后最早、影响最大的家事审判案件之一,具有典型意义和指导作用,并由此创造了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办案、就地审判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     2016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巧儿故里”华池县法院确定为全国家事审判试点法院。作为红色革命老区和马锡五审判方式发源地的庆阳法院,始终把传承南梁精神,弘扬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群众路线,作为审判工作初心使命和工作主线,在全市两级法院积极推动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形成了符合当地审判实践、婚嫁习俗、群众观念的新时代家事审判改革“庆阳模式”。
实行审判法官专业化制度
     以温馨柔和为理念,设置专业家事审判法庭、家事调解工作室、家庭文化长廊。家事审判调解工作室均以客厅式设计为主,摆放诸多家庭元素家具,弱化传统审判场所的庄严肃穆,营造浓厚家庭氛围,缓解当事人之间紧张对立情绪。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家庭成员进行心理疏导,办案法官、家庭成员可同步试听,了解彼此真实想法。组建“3+3+6+2+2”的家事审判团队,即3名具有家事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至少一名女法官)、3名专职人民陪审员(至少一名女性陪审员)、6名人民调解员、2名家事调查官(1男1女,可以由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书记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任命为法官助理后担任家事调查官)、2名律师。同时设立家事审判、反家暴、未成年人合议庭。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审判服务。


实行财产申报制度
      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当事人需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准确申报涉及家事案件的财产状况。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财产权利;故意作出不真实表述的,在判决分割财产时,可依法少分或不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实行亲子关系报告制度
     对于比较复杂涉及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试行委托家事调解中心等机构进行心理测评并形成报告,便于法官参考,也可聘任家事调查官、人民调解员担任乡镇(社区)调查员,调查与家事案件争议相关的事实情况,形成乡镇(社区)、村委会调查制度。

离婚诉讼劝返制度,积极试行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制度
     离婚诉讼劝返制度,积极试行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制度。调解成功的,当庭出具调解协议,调解未成功,给1-3个月的冷静期,根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指引当事人举证,将诉讼程序中的庭前事务准备、证据交换、调处化解融为一体,避免多次开庭浪费诉讼成本,又避免当事人矛盾激化。
实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积极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化法官职权职能,加强证据调查,依照当事人申请,做好与市县公安局的沟通联络,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执法到位。加强与妇联、司法局、老龄委的协作,构建起一道能够有效预防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屏障。
实行将给付、收取彩礼及财物的人员列为案件当事
     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便于婚姻案件在裁判生效后能够及时得到执行,该类案件在立案时将案由确定为“离婚、婚约财产纠纷”,将实际给付、收取彩礼的父母兄弟等列为案件当事人或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综合双方解除婚姻的原因、过错程度、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子女情况等作为标准衡量彩礼返还的幅度,在裁判夫妻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由彩礼实际收取人返还财物,在审判实践中统一婚约财产纠纷裁判尺度,以司法之力遏制高价彩礼,引导培育社会婚育时代新风。


实行乡村组织、家族长者列席庭审联调制度
    古人云“家和万事兴”,一个“和”字,寄托着中华民族的美好愿望。对于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的家事纠纷案件,邀请乡村组织及原、被告家族长者、聘请特邀调解员参与家事案件调解参加庭审,利用他们对当事人的影响力,与审判人员共同进行调解,在情理法中寻找到了一条巧解家务纠纷的道路。
实行家事诉讼意见征求制度
​       对于当事人对抗情绪严重、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可能民转刑的家事纠纷案件,为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在民事诉讼阶段,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根据案情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积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村干部及律师广泛征求意见,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达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实行案后跟踪、回访及帮抚制度
     依托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平台,与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和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组织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建立诉前调处化解矛盾纠纷联动机制,做好情况互通反馈,定期交流有关复杂、敏感家事案件的处理情况,共同开展案后跟踪、回访、帮抚工作,形成家事纠纷社会管理新格局,使家事案件当事人在感情破裂时能够充分感受到法院的人性化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