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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渔” 取之有道——陇南文县公安局查获一起非法捕捞案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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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禁捕行动开展以来,为全力保护生态环境,陇南市文县公安局持续加强长江禁捕执法打击力度,积极开展日常巡查工作,重拳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文县公安局玉垒派出所查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嫌疑人1名,查获渔网3张、缴获渔获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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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玉垒派出所接到群众反馈称,“辖区白水江河面有人下网捕鱼”,民警立即行动,当天凌晨蹲守至天亮,但嫌疑人未出现。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努力保护好辖区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次日,民警持续蹲守观察,瑟瑟寒风中时刻保持警惕,一直到凌晨5时许,目标终于出现,民警迅速行动,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查获被捕鱼若干,收缴禁用鱼网3副。到案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对自己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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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青山绿水,留住鱼翔浅底,莫要竭泽而渔。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广大群众一定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生态水域水产资源安全。文县公安局将持续保持严打态势不松、声威不减、力度不降,继续加强多部门联合行动,加大重点水域联合巡逻执法力度,全覆盖、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禁到位”“禁彻底”。


法条快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