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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网警发布典型案例 推动新法落地实施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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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积极适应数字时代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加强对《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普法宣传与理解适用,督导全省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严格落实法律要求,严厉打击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推动全省数据经济健康有序安全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网络安全法》案例

导致用户信息存在泄露风险


针对省内某公司存在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配备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未对公司存储的90余万条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或去标识化处理等问题,兰州市公安局网安部门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六十四条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对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万元。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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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发布非法信息


针对部分网民以领取小礼品,诱骗辖区群众通过个人微信发送包含诈骗信息网络链接的违法行为,天祝县公安局网安部门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六十七条对违法人员行政拘留5日、罚款1万元。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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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例

非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


针对部分网民以下载注册特定软件后可领取小礼品为吸引,非法采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兰州新区公安局网安部门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对违法人员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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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案例

购买企业数据用于业务推广


针对某公司非法通过另一单位内部人员购买企业数据,用于日常业务营销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对售卖企业数据的单位“内鬼”予以刑事打击,同时依据《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四十五条对购买数据的两家公司予以警告处罚。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案例

非法出售个人网络账号


针对部分网民将个人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出售给网络诈骗、赌博违法犯罪团伙的情况,兰州、白银、酒泉、定西、陇南市公安局网安部门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四十四条,对上述网民罚款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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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安网安部门温馨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就是法治空间,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参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会担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