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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中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司+负责人判刑!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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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和雇主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然而个别企业和个人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却想方设法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其义务,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期,天水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对恶意欠薪的公司和负责人给予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10日,被告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下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天水市某房地产项目的劳务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签订人和项目负责人均为被告人张某某。2018年10月30日,张某某负责的某房地产项目完工后退场。期间,中建下属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陆续全额支付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工程款2200余万元,重庆该公司拖欠9名管理人员工资及70余名农民工工资未付。2019年12月19日,天水市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限期支付,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未支付。该公司共拖欠农民工工资4326286元,拖欠管理人员工资637854元,共计496414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说法


为依法遏制恶意欠薪现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已于2011年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打击。广大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尊重他人劳动、诚信经营,依法承担企业责任,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切莫心存侥幸触碰刑法“高压线”。广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侵犯自身权益,无故拖欠工资时,应用合法维权手段,主动向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恶意欠薪问题,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天水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决策部署,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解决“辛苦一整年,拿不到打工钱”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