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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梁红色法治文化的特点与创新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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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梁红色法治文化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刘志丹、谢子长、习仲勋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军民,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引下,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苏维埃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结合边区实际,开展解放劳苦人民、建立民主专政的民主法制建设中形成,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为典型代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南梁红色法治文化是中国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罚、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


追求“无讼”和“以和为贵”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自此,“无讼”成为传统士大夫所向往的社会治理最高境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讼”和“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一直都是解决纠纷和处理人际关系的理想方式。实现二者融合的主要途径是调解。调解是陇东分区司法机关解决土地纠纷的主要方法,对稳定土地占有和使用关系,促进生产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指示信(指字第59号)》中提出,“各级政府尤其司法部门必须遵照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式,以及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在实践中运用、发挥和积累新的经验”。于是,大量婚姻纠纷在农村基层组织、政府部门调解下得以处理。从1943年开始,陇东地区审判机关深入实地、依靠群众办案,创造性地将审判与调解结合起来,调解结案率逐年提高,1943年为24.59%,1944年为67.83%,1945年为68.18%。


“以德治国”注重调解


西周统治者提出“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的思想,经董仲舒等人阐发后,“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成为封建法制的重要指导思想。这一思想要求司法工作注重调解,追求社会治理的最佳效果。


1944年,曲子县天子区潘文治、潘焕文为同族弟兄之间的土地纠纷一案告至陇东分庭,马锡五根据调查情况、边区土地政策和亲情关系进行细致调解,这样,延续数年、发生在亲属之间的土地纠纷宣告和解。


尊重和谦和为古代邻里相处的优秀传统。“六尺巷”的故事家喻户晓。马锡五等司法工作者重视运用邻里之伦与生活之伦与当事人说理,经过调解处理了不少缠讼多年的纠纷。合水县五区六乡丑怀荣与二乡丁万福土地纠纷一案,1942年上诉陇东分庭,马锡五指派石静山率众实地勘察,会同合水县人员召集群众座谈,征求群众意见,最后由推事、区长与乡贤群众分头调解,最终双方签订息讼协议,涉讼6年的土地纠纷仅用4天彻底解决。


推行“贤人之治”


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古代推崇智者或贤人治案,这实质是“以德治国”理念在司法审判中的反映。历朝历代极为重视官吏考核,把公正、廉洁、忠诚、勤勉作为主要的道德标准。张释之、包拯、海瑞、狄仁杰、于成龙等历代“青天”无一不是品德高尚、刚正不阿、廉洁奉公、秉公无私的贤人。贤人治案并非“人治”,而是在循法的前提下,注重审判者个人的道德品质和审判智慧。陕甘边革命根据地重视司法干部的遴选和培养,涌现了马锡五、石静山、苏耀亮、金凤岐、杨福祥、倪森林等一大批优秀的政法干部。这些干部成为边区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


何以马锡五?不仅是因为他坚持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实事求是,秉公办案,纠正了大量错案,及时审结了不少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还因为他具有坚定的党性原则和高尚的人格魅力,给人留下执法如山、清正廉洁、为民做主的传统“青天”形象。


尊重民间力量和乡规民约


传统法律文化承认士绅乡贤在民间社会的领导权威,强调其在自治规则订立、民间纠纷调处、地方治安维护等方面的主导作用。陇东地区社会治理中,土地、家务等纠纷,多由四邻、亲友、长辈、老者等参加调解。前述合水县丑怀荣与丁万福涉讼6年的土地纠纷案的解决就有乡贤长者之功。


“国有律法,民有乡规”。古代司法重视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并将其作为处理民间纠纷的“软法”。在处理农村土地、婚姻纠纷时,马锡五等司法干部借助习俗、惯例等非正式法律资源,结合实际情况和群众利益,公正合理办案,有效维护了边区的社会稳定和生产秩序。如封芝琴与张柏婚姻上诉案,对张柏抢婚行为的处理,就考虑到了当地有“抢婚”的习俗,加之这对青年男女,一个非她不娶,一个非他不嫁,故而判决婚姻有效。


南梁红色法治文化作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重要法律文化遗产,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革命实际、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实践成果。其对当前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本文系甘肃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南梁红色法治文化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渊源传承》专项课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