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每案必检”工作要求,酒泉市人民检察院聚焦案件质量管理中的难点和堵点,出台《酒泉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每案必检”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制定“每案必检”工作“1+N”行动指南,建立“每案必检”动态任务清单,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机制设计,一体推进检察办案实体、程序、效果全面提升。
“每案必检”工作机制,明确案件质量“每案必检”是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全部案件,在规定时限内由不同主体、不同层级,各有侧重地采取自查、检查、评查等不同形式,及时发现并解决影响办案质效的问题,旨在通过自查、检查、评查的有机衔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全流程、全覆盖监管。
“每案必检”工作机制,将案件质量检查定位为案件质量事中管控的重要抓手,建立分管副检察长检查、专职委员检查、高级别检察官检查等八个方面的案件质量检查路径;将案件质量评查定位为案件质量事后检视的重要抓手,创新开展刑事案件二审反向审视评查、同级党委政法委联合评查、重点工作检察履职质效专项评查。同时,建立案件质量检查月讲评机制、调研报告式检查评查机制以及评查结果专题分析转化机制,推动检查评查工作更好服务于案件质量提升。
“每案必检”工作机制,通过构建“每案必检”工作“1(质量基础)+N(多维拓展)”模式,即“1”代表基础核心,指《规程》是全市统一的顶层设计和刚性要求,确保“每案必检”原则、程序和基本标准的一致性。“N”代表多元拓展与特色实践,即在总规程框架下,充分发挥市级院指导督促作用,建立“每案必检”动态任务清单,为全市检察机关提供工作方向和路径。同时,各基层院、各业务条线结合自身区域特点、重点工作和案件类型,制定实施细则,开展专项评查,提炼特色做法等,形成各有侧重、类型互补的“每案必检”实践体系。
通过探索与创新,酒泉市检察机关正逐步构建起“办案——自查——检查——评查——提升”的良性循环,推动检察工作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酒泉市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每案必检”工作机制,以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更硬的作风,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