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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劳务代偿”让生态“破坏者”变为“守护者”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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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没想到,还能通过参与巡林护鸟这样的公益劳动折抵生态赔偿。这次教训太深刻了,我今后绝不再碰法律红线,一定当好生态环境的守护者……”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被告人杨某,言辞间满是悔意,也坚定了守护生态的决心。


  杨某是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被告人,该案是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劳务代偿”机制,让被告人以参与生态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向全社会传递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明确信号。

  

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是鸟类迁徙的重要国际通道,栖息着大天鹅、白鹭、灰雁等众多国家保护野生鸟类。被告人杨某的耕地,正位于这片湿地公园附近。2025年,被告人杨某在西瓜收种完毕后,在明知架设的大型捕鸟网会继续捕获鸟类动物并可能会造成鸟类死亡的情况下,仍长达数月未予拆除,导致多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和“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死亡。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整体价值共计十万余元。被告人行为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想着不让鸟靠近庄稼,没想到还要赔这么多钱,我实在拿不出这笔费用……”杨某懊悔不已。


  “保护农作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保护庄稼必须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受法律严格保护,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利益。”法官对被告人进行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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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被告人收入以务农为主,无力支付高额的生态资源损失费。为保障生态修复工作落地见效,妥善解决被告人赔偿难题,检察机关主动牵头协调,积极搭建沟通平台,推动被告人与当地林业局、村委会达成《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协议》,确定被告人以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护林管护、巡林护鸟等生态公益劳务,折抵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费用,为案件后续妥善处置奠定基础。


  为避免机械司法加重群众生活负担,同时确保生态损害得到切实弥补,法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严格审查协议内容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支付生态资源损失费十万余元(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按照《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协议》约定履行)。


  劳务代偿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的创新实践,相较于传统金钱赔偿方式,该模式兼具法理情三重价值:既解决了经济困难群体无法履行生态赔偿的现实困境,避免机械司法加剧群众生活压力;又让被告人亲身参与生态保护实践,深刻认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性与危害性,达到惩戒与教育并重的效果;同时,通过常态化公益劳务直接助力区域野生动物保护与生态环境治理,切实弥补生态损害,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防线。


  下一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协同联动,不断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司法举措,以更灵活、更精准的司法手段,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全力守护生态安全,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