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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甘肃实践|供热纠纷诉前调解,让群众人暖心更暖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11-16 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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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20周年,为大力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展现新时代“枫桥经验”历久弥新、与时俱进的生动实践,陇原剑开设“新时代‘枫桥经验’甘肃实践”专栏,集中展示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工作触角深入群众,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扎实推进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甘肃、法治甘肃的生动实践、创新举措、典型事迹等。


供热纠纷诉前调解

让群众人暖心更暖


2023年5月,张掖市临泽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某小区居民张某、刘某诉至临泽县人民法院鸭暖法庭,要求张某、刘某分别支付拖欠十三年的暖气费10500元、25875元。


鸭暖法庭受理案件后,详细了解了该案件相关情况:2010年,张某、刘某分别购买临泽县板桥镇某小区1号楼商铺一间、2号楼住宅一套,并享受供热服务,该小区由某物业公司集中提供供热服务。但张某、刘某自2010年以来一直未缴纳暖气费,物业公司代理人边某与二人多次协商未果后,无奈之下将二人诉至法庭。鸭暖法庭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案情明了,适宜诉前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接板桥镇综治中心进行调解。镇综治中心指派调解员贾红海负责该案件。


接到调解任务后,贾红海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到镇综治中心进行调解。张某和刘某表示:“这么多年暖气一直不热,是物业公司供热服务不到位,我们也多次反映过,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而且物业公司只通知我们欠了上万的暖气费,也没有具体的收费标准,这让我们怎么放心缴费!”“张某的商铺在营业期间门一直是开着的,顾客经常出入,造成室内温度较低。该小区在镇上,入住率不高,刘某的住宅因其楼上和楼下房屋都还未售出,没有供暖,导致刘某室内体感温度较低。而且二人反映后我公司多次上门测量过,室内实际温度未低于18℃,是符合供热要求的。”双方各说各的理,互不相让。


调解员见状,对张某和刘某说道:“你们二人入住以来一直是享受物业公司供热服务的,应当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二人作了释法说理。接着对边某说道:“北方冬天寒冷,供热问题事关民生,供热单位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当履行服务职责和合同义务,努力满足广大用户的供暖需求,不应该简单认为‘室内实际温度未低于18℃’就是达到了服务标准。且根据《张掖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实施规范化服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业务流程等事项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你公司没有按规定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应当予以整改,提升服务质量。”


经过调解员的劝解和释法,张某、刘某表示同意缴纳拖欠的暖气费,但要求物业公司改进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合理合法的权益。边某也表示会对先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部分业主室温不够高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今后服务工作中提高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优化服务质量,为业主提供一个温暖、舒适、安心的居住环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签订了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张某和刘某现场向边某转账,全额交清了拖欠的暖气费,一场纠纷圆满化解。


“供热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群众冷暖事关民生福祉。在基层调解实践中,供热期间经常会因温度、费用等问题引发纠纷,此类纠纷看似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同时诉讼标的也不大,却是矛盾纠纷中的'老大难'。本案例中,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耐心为当事人辨法析理,分析利弊,有效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甘肃省省级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陈灿律师点评道。